融资租赁公司逾期客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 X 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的进展,完善对逾期客户的管理流程,健全风险防范体系,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指逾期是指:承租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日将当期租金(如有以前累计罚息,则含罚息)完全付清的一种违约情形;从第二日起计算逾期天数;出卖人是否为承租人垫付租金不影响租赁公司对承租人逾期的界定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将承租人逾期天数划分为 1-15(含 15)天、15 - 30 (含 30)天、30 - 45 天(含 45)、>45 天四类;根据资产管理部提供的《逾期租金周报》,各相关部门视承租人逾期天数实行相应措施
第二章操作规程第四条 承租人逾期 1-15(含 15)天:1
逾期一周内:资产管理部进行电话催收;2
逾期超过一周至 15 天以内的,资产管理部除电话催收外,应开始向承租人以书面形式发送经资产管理部负责人签字的《租金催收通知书》;3
逾期天数达到 15 天时,资产管理部应通知法律合规部准备好“租金催收律师函”
资产管理部应每周出具《逾期租金周报》报送相关部门,抄送总经理;5
资产管理部催收人员应对逾期情况作书面记录,并完成《租金催收记录总表》,该表在每月底经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及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签字后由风险管理部存档,催收书面记录由资产管理部存档
第五条 承租人逾期 15-30(含 30 )天:1
资产管理部门应立即安排对承租人进行现场资产检查,并形成书面报告,《资产检查报告》须经各相关部门会签后存档;2
业务部门应及时对承租人进行调查评估,并与出卖人及时沟通,了解承租人最新经营情况,出具《承租人租金偿还能力评估报告》;针对融资租赁金额较大的客户,业务员还应向承租人索取月度财务报告进行分析,并将分析内容在《承租人租金偿还能力评估报告》中予以反映;《承租人租金偿还能力评估报告》需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