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议议事规则 行政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得院长负责制,保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促进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科学化、民主化、法律规范化,提高议事决策得效率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高等教育法》与《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议事要以“四个坚持”为指导思想,即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与“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仔细贯彻党得路线、方针与政策,确保社会主义得办学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得一致;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就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仔细贯彻学校党委得决定,制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得思想,仔细贯彻党得群众路线,实行决策得科学化、民主化、法律规范化;坚持依法治校,在宪法与法律得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条行政会议主要由院务会议与院长办公会议组成,由院长根据工作得性质与任务要求确定召开何种形式得会议。 第二章会议召开 第四条院务会议得安排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院长办公会根据工作要求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院务会与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受其委托得副院长召集主持会议。 第六条院务会成员由正、副院长,正、副书记组成。党委与院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院务会一般应在正副院长到齐得情况下召开,若遇特别情况需召开院务会,院务会成员应有半数以上人员出席,正副院长不少于 2 人。 院长办公会由正、副院长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参加。参加会议得正、副院长一般不少于 3 人。 第七条行政会议议题涉及到有关单位,可通知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讨论到有关内容时列席会议,非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须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列席人员可就会议议题内容进行介绍、说明或提出建议。参加专题汇报得列席人员,按办公室通知要求候会,以便讨论相关议题时能及时参会。 第三章会议议事范围 第八条院务会议事范围 1、学习与讨论党与政府得重大方针、政策,与学校工作有关得法令、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得决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2、贯彻执行校党委得决定与建议,提出具体实施办法。 3、讨论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得文件与报告以及征询党委会意见与建议得问题。 4、在党委得领导下,主持讨论学校进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与办法。 5、讨论学年、学期工作计划与有关全院性得规章、制度、办法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