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置开(停)工、检修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管理,法律规范装置或设备开(停)工、检修、改造、施工及特别作业过程中的行为,保障人身生命安全,确保生产装置或设备正常运行和检修施工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 AA 公司所属各单位,适用于参加公司检修及施工的外来施工单位。第二章职责第三条生产调度部及技术部负责各装置或设备开(停)工、检修、改造方案的审核。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各装置或设备开(停)工、检修、改造、施工及特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的审核、票证的审批及安全措施落实监督管理。第五条 项目部负责检修、改造、施工的外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度及安全等综合管理和外来施工单位作业方案的审核。第六条 所属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装置或设备开(停)工、检修、改造、施工及特别作业过程中的日常管理。重大项目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正在运行的装置或设备的检修、改造、施工等作业方案,必须经过董事长和高管讨论批准,书面公布后严格执行。第三章一般规定第七条 装置或设备开(停)工、检修、改造及施工作业所属单位应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人。第八条 装置或设备开(停)工、检修、改造及施工作业必须由所属单位、作业单位等其他相关单位共同讨论制定《专题作业方案》,方案中要有具体的安全防范保障措施等内容。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时,现场最高领导为最高指挥官,以快速解决问题为最高宗旨,立即启动紧急处理措施。处理完毕后根据本规定完善相关程序,总结经验。第九条检修外委施工的,严格执行《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 作业期间涉及票证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各类票证(包括动火、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破土、登高作业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对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检修项目或重大项目,必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到“五定“,即定方案、定人员、定措施、定质量要求、定进度。第十二条 对有毒、可燃、有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应按规定进行彻底吹扫、蒸煮、置换等处理。并做到四定,即:定标准、定时间、定人员、定职责。要有专人验收,并填写《装置或设备停工吹扫检查确认表》。第十三条 吹扫期间,各岗位吹扫人员应加强巡回检查,防止串线、冒罐等事故的发生,在吹扫过程中若出现大量油品和油气散落出来时,应立即妥善处理。第十四条分析合格后将进出装置或设备的物料管线加上盲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