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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院、转科制度

转院、转科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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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院、转科制度1. 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 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疗管理部门、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或 医院总值班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2. 病员转院应向患者本人或家属充分告知,如估量途中可能 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 转院。3. 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病员转院时,应将病 历摘要随病员转去。病员在转入医院出院时,应写治疗小结,交 病案室,退回转出医院。转入疗养院的病员只带病历摘要。4. 病员转科须经转入科会诊同意。转科前,由经治医师开转 科医嘱,并写好转科记录,通知住院处登记,按联系的时间转科。 转出科需派人陪送到转入科,向值班人员交代有关情况。转入科 写转入记录,并通知住院处和营养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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