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法律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法律规范进出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工作,确保进出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公众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法律规范第二条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进出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非食品添加剂用化工原料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律规范,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食品添加剂进第四条进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二)经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发布列入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目录的;三)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的;四)列入”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目录”见附录)的除符合上列四项条件之一外,应当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的,还应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第五条进食品添加剂应当有包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食品添加剂说明书应置于食品添加剂的外包装以内,并避开与添加剂直接接进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不得分离第六条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应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食品添加剂标签应标明以下事项:(一)名称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规格 净含量;(二)成分表)或配料表)采纳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三)原产国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四)生产日期批号)和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符合本法律规范第四条(二)的食品添加剂标签,应标明卫生部准予进的证明文件号和经卫生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标准;七)贮存条件;八)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九)复合添加剂中各单一品种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和含量,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各单一品种必须具有相同的使用范围);(十)食品添加剂"字样;(十一)中国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