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阳山庄财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法律规范山庄财产管理与核算,保证山庄财产安全与完整,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财产是:为了生产经营、提供劳务、出租或行政管理目的而持有的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本制度中财产包括:1、固定资产:估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20 元以上的具有实物形态并且能够独立存在的的资产
2、低值易耗品:估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20 元以下 50 元以上(或批量价值 5 元以上,如餐厅用具),具有实物形态并且能够独立存在的的资产
第二章申购程序第三条山庄所需财产在购入时,必须本着节约及有用性的原则,先由需求部门填制购置申请,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上报,经批准后方可购买
具体审批权限如下:1、单位价值在二千元以上的财产购置,由山庄编制月度支出预算经董事会审批后由山庄总经理组织购置;2、单位价值在二千元以内的财产购置,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购计划,财务审核后,报山庄总经理审批;第四条 所需财产经批准购入后,由财务部会同工程部或其他相关部门编制购置计划,组织询价、签定购建合同
原则上要求合同约定根据合同总金额的 5%-10%留质保金
严禁需求部门自行采购所需财产
第五条财产类合同必须真实准确地注明保修约定、厂家联系方式及其他财务要求的相关付款资料
相关部门必须将财产类合同转财务部一份,作为付款的依据
同时,转人事行政部一份,作为工程维修保养查询的资料
第三章检验鉴定第六条山庄购入和取得的各项财产,必须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对于取得的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时需经山庄工程部或外聘技术权威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即对固定资产的数量、规格、名称、出厂或建成日期、备品备件、原始价值、技术性能、使用年限、新旧程度等进行逐项验收,填制固定资产验收清单(一式三联),经仓库、使用部门负责人、工程部签字确认
工程部应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跟踪财产维修保养及使用情况
财务部根据固定资产验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