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规范监督执法行为,统一监督程 序、内容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 279 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规定》(铁道部第 25 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铁道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铁道部在其职权范围内 依法委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称铁路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 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铁道部及其委托的铁路监督机构,对铁路建设各责 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 的行政执法行为,属于履行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相关活 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铁 道部有关规定及铁路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法律规范、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等。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责任主体是指参加铁路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本办法所称有关机构是指参加铁路建设活动的检测、咨询等机构。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活动。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称监督总站)受铁道部委托,具体 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总站在各铁路局设监督站,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设直属监督站。各监督站作 为监督总站的派出机构,对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完成监督总站指定 的监督任务.第七条监督总站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 有关规定;(二)拟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三)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领导、检查监督站工作,并对监督 站的机构设置、人员资格、监督工作质量、监督费使用管理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年度考核;(四)组织对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动 态,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