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违规行为处罚细则为更好地执行《销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维护甲、乙双方在商定区域内的共同利益,根据 20 年度《销售协议》第四条“专卖管理与处罚规定"的内容制定本细则.一、处罚的基本原则(一)协议双方必须对自己的履约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二)协议中所认定的违规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违规者必须对自己行为导致的后果承担改正责任和赔偿责任.(三)在处理违规行为时必须重证据,违规行为在有可以确认的违规证据(如零售发票、录音、录像等)时给予处理.(四)赔偿责任在事实认定后予以执行。二、违规行为的认定(一)严重违规1. 违规建点:乡镇网点的设立必须依照《乡镇网点的建点与行为规定》,任何违反该规定设立乡镇网点都属严重违规行为.2. 跨区销售:协议单位往区域外任何形式的整车违规投放和销售。跨区销售是一种严重损害甲方和其他协议单位利益的行为,必须追究其责任,加以严厉处罚.协议单位的售出车辆在其它省、大服务区域内出现被二次销售的现象,不论何种原因和理由均属跨区违规销售,必须承担消除不良影响的责任。发现跨区二次销售的车辆,当地钱江特许经销店在报请上级同意后即可收购。被收购后的二次销售车辆由服务机构立即派员处理,由违规单位 3 天之内上门收回,超过 3 天的按大服务区域外跨区销售处理.3.零售违规1)法律规范零售:整车零售必须加油,加注电瓶液,拆箱并发动、调试;在发票面上填写用户姓名、车型、发动机号、车架号、售车日期;完整填写保修卡,逐页盖章,并留取维修站联备查);不得将原包装箱随车售出;整车的包装箱出售时必须拆坏,以防二次使用.2)违规零售:违反上述零售规定之一的均为违规零售。3)有意违规零售:明知购车者意在二次销售或扰乱他人市场,而不按零售规定售车或有意提供方便属有意违规零售。4)在协议区域外摩托车经销商、维修点或其他地方设立报价点(介绍点),低价引诱客户跨区购买钱江车,搅乱他人市场,一经查实,按严重违规处理。4。零售价格违规:不按甲方规定的价格零售是对甲方和周边区域不负责任的行为,属严重违规.(1)低于最低零售限价销售(包括变相低价销售)和高于最高零售限价销售,是一种损人利己破坏周边区域协议单位和甲方利益的严重违规行为。各特许经销店必须对所管辖区域内的乡镇网点进行最低零售限价控制,并对其网络的销售行为(尤其是向外区域的消费者低价恶意销售)承担责任。(2)乙方拒不执行甲方的价格政策,超出最高零售限价或最低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