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违规行为处罚细则为更好地执行《销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维护甲、乙双方在商定区域内的共同利益,根据 20 年度《销售协议》第四条“专卖管理与处罚规定"的内容制定本细则
一、处罚的基本原则(一)协议双方必须对自己的履约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二)协议中所认定的违规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违规者必须对自己行为导致的后果承担改正责任和赔偿责任
(三)在处理违规行为时必须重证据,违规行为在有可以确认的违规证据(如零售发票、录音、录像等)时给予处理
(四)赔偿责任在事实认定后予以执行
二、违规行为的认定(一)严重违规1
违规建点:乡镇网点的设立必须依照《乡镇网点的建点与行为规定》,任何违反该规定设立乡镇网点都属严重违规行为
跨区销售:协议单位往区域外任何形式的整车违规投放和销售
跨区销售是一种严重损害甲方和其他协议单位利益的行为,必须追究其责任,加以严厉处罚
协议单位的售出车辆在其它省、大服务区域内出现被二次销售的现象,不论何种原因和理由均属跨区违规销售,必须承担消除不良影响的责任
发现跨区二次销售的车辆,当地钱江特许经销店在报请上级同意后即可收购
被收购后的二次销售车辆由服务机构立即派员处理,由违规单位 3 天之内上门收回,超过 3 天的按大服务区域外跨区销售处理
零售违规1)法律规范零售:整车零售必须加油,加注电瓶液,拆箱并发动、调试;在发票面上填写用户姓名、车型、发动机号、车架号、售车日期;完整填写保修卡,逐页盖章,并留取维修站联备查);不得将原包装箱随车售出;整车的包装箱出售时必须拆坏,以防二次使用
2)违规零售:违反上述零售规定之一的均为违规零售
3)有意违规零售:明知购车者意在二次销售或扰乱他人市场,而不按零售规定售车或有意提供方便属有意违规零售
4)在协议区域外摩托车经销商、维修点或其他地方设立报价点(介绍点),低价引诱客户跨区购买钱江车,搅乱他人市场,一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