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矿井外因火灾安全技术通用措施一、地面防火1、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 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 50m。2、不得将矸石山或炉灰场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得设在表土 10m 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以内。3、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4、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且水池必须常常保持不少于 200m3的水量。假如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5、副井井口房南北出口应各设一道防火门,防火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得阻碍运输和人员通行,并每季度检查维修一次。6、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 20m 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7、井上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应设在井口附近,有轨道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材料和工具不得另做他用。8、每季度应对井上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 1 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解决。9、矿井的所有的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应有防火措施或制度,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有关规定。 二、井下防火1、井下必须建立消防管路系统。消防供水管路可与防尘用水管路共用,但在发生火灾时必须保证消防用水,并在矿井、水平、采区、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同时投入使用。确保送到用水点时,管中水压不低于 0.4MPa,水量不小于 0.5m3/min。矿井主要运输巷、采区进回风道、胶带运输巷、上下山、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掘进巷道、煤仓口、溜煤眼口等地点均应设置消防管路。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 设置三通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每隔 50m 设置三通阀门。2、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道、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隔 20m 范围以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3、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纳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4、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温和使用电炉子。5、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假如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述规定: (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2)电焊、气焊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 10m 的井巷范围以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