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法律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在琼承揽工程的省内外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在琼开展监理业务的省内外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筑工程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资料员;现场监理部关(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90 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跨省(直辖市)、跨市县担任建筑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在我省同一市县同时担任不超过 3 个建筑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但须经各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在办理质量安全报监手续时一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对在同一市县同时担任多个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应在其监理的每个建筑工程项目现场监理部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第八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 2 个及以上建筑工程项目监理部任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同一工程相邻分两段发包或分两期施工的;(二)合同约定的工程主体验收合格的;(三)因非监理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90 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机电设备等安装专业(给排水、电气、暖气通风、消防、人防、设备安装等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跨省(直辖市)、跨市县担任建筑工程项目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可以同时在我省同一市县不超过 3 个项目中任职,但须经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