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实施意见领导干部下井(下现场)带班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 446 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煤矿发改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5〕53 号)及《兖矿 XXXX 有限公司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管理制度》(兖矿集团安发〔2025〕85 号)、兖矿 XXXX 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兖矿 XXXX 有限公司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的通知(兖矿集团安发〔2025〕257 号),根据鲁煤安管〔2025〕30 号、山西能化管理制度等要求,切实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矿井安全有序生产,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一、下井带班人员范围及指标(一)下井带班人员范围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业务部室管理人员、生产和辅助区队管理人员、参加调度值班人员。(二)下井带班指标1.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每月下井(下现场)不少于10 次,其中下井带班不得少于 2 次,可根据工作情况自行选择下井带班时间。2.分管安全生产(采煤、掘进、一通三防、机电、运输等)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安监处长每月下井(下现场)不少于 15 次,其中下井带班不得少于 2 次;其他班子成员每月不得少于 2 次,其中下井带班不得少于 2 次。3.分管安全生产副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下现场)不少于 15 次,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 2 次;其他副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得少于 2次,至少 1 次夜班,其中下井带班不得少于 2 次。以上人员每天至少有一人下井带班,与工人同下同上。4.安监处、技术部、机电部、通防部、调度室、综机办等安全生产业务部室副部级以上管理人员中正部级每月下井不少于 12 次,其中下井带班每月不得少于 2 次,其中至少 1 次夜班;副部级每月下井不少于 14 次,其中下井带班每月不得少于 2 次,其中至少 2 次夜班。其他参加调度值班人员下井每月不得少于 2 次,其中带班 1次。5.各井下区队党、政、技“三大员”及副区长每个班次必须保证至少有 1 名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上同下,确保采煤、掘进、通防、维修、井下机电和运输作业由区队负责人带班进行。党政技“三大员”、技术员每月下井不少于 12 次,其中下井带班至少 3 次(至少 1 次夜班);副职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 16 次,与工人同上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