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管理制度(最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为法律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 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 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 管理制度。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 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 时检查。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 直接入食品的工作。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 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 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 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 检查。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 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 备检查。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为法律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 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 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 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法律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 操作规程等。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 格后再上岗。五、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 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为法律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 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法律规范》 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