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委托开发合同双方义务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托付人的主要义务是:①根据合同商定支付讨论开发经费和酬劳;②根据合同商定供应技术资料、原始数据;③完成协作事项;④按期接受讨论开发成果。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讨论开发人的主要义务是:①根据商定制定和实施讨论开发方案;②合理使用讨论开发经费;③按期完成讨论开发工作,交付讨论开发成果,供应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关心托付人把握讨论开发成果。托付开发完成的技术隐秘,按合同法规定精神,除合同另有商定以外,归讨论开发方全部。这样规定的缘由是:第一,技术隐秘是讨论开发方制造的,是其仓造陛劳动的成果。其次,当事人有不同的生产经营性质、目第2页共2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的。有的托付方只是为了解决自身生产中的问题,只要解决了,并不关怀技术是否推广应用;而技术开发方往往具有肯定的科研力量和推广力量,可从技术隐秘的转让许可中获得收益。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托付开发完成的创造制造,除当事人另有商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讨论开发人。讨论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托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讨论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托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