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年注册会计师备考:税务处理知识总结 201*年注册会计师备考:税务处理学问总结 201*年注册会计师备考:税务处理学问总结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物品的税务处理: 依据《关于局部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号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 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根据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规定,自 201*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怜悯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1*年 1 月 1 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根据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1*年 12 月 31 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1*年 12 月 31 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根据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1*年 12 月 31 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根据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根据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依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依据《关于局部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号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 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销售旧货的税务处理: 依据《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治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0 号:(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方法依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以下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以下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局部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