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析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关于析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析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怎么写的问题,我整理了以下的内容,盼望可以帮到大家。析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风险转移是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实际的一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我国《合同法》对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原《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一大缺陷,解决了我国国内合同立法与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连接,完善了我国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制度。一、风险的含义风险,在不同的范畴有着不同的含义。在法学范畴,我国学者通常认为,风险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货物可能患病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裂、渗漏、扣押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等。我国《合同法》和一些国际公约所涉及的风险,是指货物的毁损、灭失的危急,即货物发生毁坏、灭失第2页共8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的可能。但是,法律规定,并不是对风险作诠释,而是用来确定买卖当事人对这些可能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担当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6条作了这样的表述:“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担当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这实际上是规定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买方是否有支付价金的义务。这个问题在德国法上被称为价格风险。把风险视为价格风险,并没有揭示出风险这一法律概念的真正含义。假如买方未能准时领受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卖方出卖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同要求,风险则由违约方担当,很多国际公约和贸易规章以及国内立法都是这样规定。在这种存在违约的状况下,风险应当由违约方担当。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担当。”合同履行不存在违约时,风险好像就是价格风险,但在第3页共8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这种存在违约的状况下,风险不仅仅指价格风险。风险转移与价格风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风险的真正含义应是仅指担当风险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必需担当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担当责任。我国《合同法》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规定风险,不是将风险规定为价格风险。《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担当,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担当。”从国际民间习惯进展起来的贸易规章和很多国家国内立法如《经互会交货共同条件》、《法国民法典》等都是从广义上看待风险这一概念的。二、风险转移的时间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这个问题是一个最有实践价值的问题,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理论问题。有的学者将风险转移与合同订立结合在一起,即订立主义;有的学者则将风险转移与货物全部权转移结合在一起,即全部权主义;还有的学者将风险转移与货物交付结合在一起,即交付主义。每第4页共8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一种理论都影响着立法和司法实践,如现代瑞士法和罗马法采纳订立主义,英国法和法国法以所谓“物主担当风险”的原则采纳全部权主义;美国、德国、奥地利以及我国的《合同法》以货物交付时间来打算风险转移的时间,采纳交付主义。相比较而言,以货物交付时间来打算风险转移时间与以货物全部权转移来打算风险转移时间更为合理和明智。由于,全部权的移转是一个抽象的不行捉摸的甚至是难以证明的问题。而且,全部权的移转与货物的实际占有掌握并不全都。在全部权未发生转移货物却已实际交付的状况下,要对货物已失去实际占有、掌握的一方对货物的毁损和灭失风险来担当责任,不仅是不合理,也是不公正的,不利于交易的进展。因此,现代货物买卖规章以及多数学者们的看法,都是以交货时间来打算风险移转时间,不采纳货物全部权转移这一瞬间来打算风险转移时间。我国《合同法》也采纳交付主义原则,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担当,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