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合同答辩状20XX年1月原告对答辨人提起诉讼并于20XX年2月25日变更诉讼请求,两次请求自相矛盾(无效合同依法至始无效不存在变更问题)依法本案应审理原告最后的诉请
依据原告最后的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本案系合同变更是否成立的争议而非无效合同的确认问题,因此一切有关合同无效的问题都不是本案审理范围
答辩人依据19XX年与原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履行了相应的交付承包费的义务不欠承包费
原告诉请要求缩短原承包协议约定的承包期并提高承包费问题均属合同变更事宜,依法应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方才可以
原告的提议严重损害了答辩人的利益,答辩人不同意变更原合同
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答辩人:20XX年3月19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答辩状【2】就原告魏永强、李明亮诉被告乔占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就原告方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原告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协议,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原告方请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主要有两点,即乡政府不允许在承包地办厂及其他非农活动,以及被告擅自将承包地又发包给了其他人
被告所说的这两项理由是根本不存在的
首先,乡政府从没有禁止过在承包地内进行非农活动
原告在起诉状中说动:在和乡政府等联系后,乡政府明确表示不允许在承包地办厂及其他非农活动
原告的这种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乡政府一向鼓励在不适宜种植的荒地、荒坡上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包括非农活动,以刺激乡镇经济的发展
就从事非农生产的问题,被告本人曾专门询问过乡政府,乡政府明确答复可以进行
如果原告认为乡政府禁止从事非农活动,应该提出相应的证据进行佐证
退一步来讲,即使乡政府不允许非农活动,原告还可以从事养殖等农业活动,在原被告签订的《联合承包开发土地协议》中也明确谈到了从事养殖业开发,而且原告在起诉状中也承认,他们准备筹建养殖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