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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竞争关系”之界定分析研究 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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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竞争关系”之界定 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和公众的利益为目标。而以直接竞争关系为前提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会使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合法利益得不到相应的保护。因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应当将违反禁止性竞争法条款的直接竞争关系纳入其规制范围,而且还应当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以主动进入争夺交易机会、促进他人竞争和直接侵害消费者或公众利益等方式构成的间接竞争关系也纳入其规制范围。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 法益结构 直接竞争关系 间接竞争关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通常以存在经营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即直接竞争关系为前提。这会使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合法利益得不到相应保护,从而有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标。为此,需要对竞争关系作新的界定。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益目标结构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目标,是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地位变迁而不断发展的。在历史上,反不正当竞争法起源于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法,目前仍有部分国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运用侵权行为法中的一般条款来规制;而其他国家则采用特别法,即制定了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使不正当竞争行为从一般民法规定中分离出来。1 基于反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法,对公平竞争的保护被认为是对个体利益的保护,即保护竞争者免受商品或服务被混淆的风险,免受被贬损、商业秘密被侵犯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其商业活动的损害。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应当停留在这种只保护个体权益的层面上。这是因为: (1) 交易关系中的消费关系不仅包括零售商的个别消费关系,而且包括更全面的公共关系,这种公共关系是零售商和非零售商都试图通过广告和相关的销售活动为自己及其产品或服务建立并维持的关系。2 而公共关系的形成和维系必然影响不同层次的消费者乃至最终消费者的利益。由于个体消费者很少能使自己的利益得到保护,于是,这一任务就被转移给社团和公共当局。因此,20 世纪 60 - 70 年代许多国家兴起的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导致了社团被依法授予起诉权,其中不少国家建立了类似的公共机构来保护消费者和公众免受不正当竞争行为尤其是误导广告的侵害。可见,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影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利益,而且影响到消费者和公众的利益,后者如在竞争制度运作中的折射利益,特别是在公共卫生、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利益。(2) 竞争的消极功能所产生的消极后果,特别是对公益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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