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上海市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仔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表彰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引导和激励组织追求卓越的质量经营,提高组织的综合质量和竞争能力,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顾客,推动质量振兴事业,特设立上海市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市质量奖”)。为了科学、公正、客观、有序地开展市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以及加强对获奖组织的监督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质量奖是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的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的组织授予的在质量方面的最高奖励。第三条 市质量奖的评审遵循为组织制造价值的宗旨,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和“优中选优”的原则,根据市质量奖评审标准对组织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审。第四条 市质量奖设置“大、中型企业”,“小企业”,“服务业”,“特别行业”四类奖项。今后根据需要可对奖项设置进行必要的调整。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市质量奖评审机构由市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和市质量奖工作委员会两级机构组成,市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上海市质量协会质量奖励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第六条 市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由政府、行业、地区主管质量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有权威的质量专家组成,负责讨论、确定市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批准市质量奖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审定获奖组织名单。第七条 市质量奖工作委员会由具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质量管理专家、质量工作者和评审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实施市质量奖评审,向审定委员会提出获奖组织推举名单。第八条 市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质量协会会员与现场工作部,其主要工作是:起草、修订市质量奖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培训、评聘质量管理奖评审人员;组织、实施市质量奖的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组织、协调各行业、地区质协(工作站)对获奖组织实施日常监督。第三章 评审人员 第九条 市质量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能仔细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定;2.具有大学或大学以上文化程度;3.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4.具有五年以上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方面的工作经历和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5.掌握评审的方法和技巧(可通过评审专业培训获得),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