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地名的管理,适应经济献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死(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管理。凡涉及地名的命名与朝、地名的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朋、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以及地名档案的管理等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名是指: (一)自然地理实鹏称,包括山(峰)、河(涌)、湖海、岛礁、沙滩(滩涂)、螂角、海湾、水道、关隘、沟谷、泉、瀑、洞、地形区; (二)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各洲政区域名称和各饥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 (三)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区片、开发区、自然村、片村、农林牧渔点、住宅小区和街 、巷、楼群(飨、门号码),以及大厦、广场、商业城、商住路等大型建筑物; (四)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水库、渠道、堤围及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业、事业单位名称; (五)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自然保护区、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名称; (六)城镇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等市政设施名称; 第四条 地名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第五条 东莞市民政局是管理我市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市地名工作的长远规划和近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统一审核本市地名的命名和朝,推行地名的标准化、法律规范化,检查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四)组织设置地名标志; (五)审查、编纂地名资料、图书; (六)管理地名档案和资料,咨询地名信息; (七)查处违法行为; (八)承办省和市其他地名工作任务。 各镇区社会事务办(民政办)负责辖区内地名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 第六条 地名命名、胡应当从我市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地名的相对稳定。 第七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献,尊重历史和群众的愿望; (二)一般不以人名、社会团体名称、企业名称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和地名作地名; (三)同一行政区域内的镇、村、街道、巷、住宅小区、楼宇、大型建筑物的名称,以及市内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应重名、同音,并注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