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社会资金引入暂行管理办法 东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社会资金引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历史文化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拓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的来源,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进展,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法律规范和加强社会资金用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社会资金(“”以下简称 社会资金 ),主要是指来源于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或其他途径依法筹集的,用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非财政性资金,将遵循 统筹”安排、广泛募集、保护文化、传承历史、持续利用 的宗旨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社会资金管理工作,对于社会资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
市发改局、财政局、规划局、文广新局、审计局等相关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社会资金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社会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主要用于支持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事业,其中包括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确定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项目: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周边环境整治修缮,历史建筑的维修和再利用,古村落的保护项目,城市历史地段的保护和进展,以及城市非物质遗产的保护和发扬工程; (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专家聘请、课题讨论和公益宣传等; (三)资助其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活动,促进历史文化保护事业的进展
社会资金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社会资金来源主要有: (一)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其他依法可以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社会资金只限于本办法第四条所述适用范围的支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