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25/09/30【颁布单位】 东府[2025]103 号【失效日期】关于印发经修订的《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东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25 日修订,并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予以公布。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三年十月十七日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8 年 11 月 11 日东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 年 8月 24 日东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5 年 9 月 25 日东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劳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包括: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1)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 邮政和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 防洪、灌溉、水利枢纽、引(供)水、滩涂治理、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5) 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6) 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 (7) 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8) 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9)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10) 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项目;(11) 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1) 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2)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