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文档房屋租赁合同的优先承租权优先承租权,是指在租赁关系中,原承租人在原房屋租赁合同期届满要求续租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第三人承租的权利
这里讲的优先,主要是指在挨次上的优先,同等条件,主要指的是价格、期限条件
在我国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租赁关系中的优先承租权
例如,《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XX)第四十二条:“租赁期限届满,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房屋在租赁期满后连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但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还没有关于房屋租赁优先承租权的明确规定
因此,“优先租赁权”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范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会遇到房屋租赁优先权的问题
我们先看两个案例:案例一:原告誉恒公司与被告某中学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商定:原告承租被告房屋一套,每月1500元;合同期满时,在同等条件下誉恒公司有优先承租权
合同期满前,原、被告曾多次商谈续租事宜
由于被告将租金增至每月XX元,原告誉恒公司认为太高,未达成协议
此时,第三人市土产服务部要求承租此1Word文档房,租金1800元
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状况下,以每月1800元租给第三人市土产服务部,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
事后,原告得知,向被告提出自己也愿以每月1800元续租房屋
被告认为已与第三人签订了协议,因而拒绝了原告的要求
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爱护自己的“优先租赁权”,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的合同无效
案例二:XX年3月,原告海鸿公司与被告清水河公司签订了《房地产租赁合同》,商定原告承租被告的肉菜市场,租赁期限至XX年5月31日止,并且在合同中商定了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之后,原告发觉被告与梁某又签订了一份《肉菜市场承包合同》,商定于XX年1月1日起将上述肉菜市场给梁某承包,原告认为,被告与梁某签订的《肉菜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