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09 年 12 月 11 日 | 浏览 3683 次] 字体:[大 中 小]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 154 号《东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二 OO 九年十一月六日东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条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 ,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照明和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排水设施、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并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的管理、监督。 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第六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根据本办法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新建商品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人根据建筑面积和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的 3%交存,由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代收,并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代收的专项维修资金不含在售房款内。 未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