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包工头签装修合同篇一:包工头业主签合同有效否包工头业主签合同有效否原告夫妇为从事住宅装修的个体包工头
2006年6月初原告在被告邻居家装修时,被告邀请两原告为其住房进行装修,原告即按照被告要求于同月底列出了包括项目及价款的装修明细表,预算造价为20565元
对此,被告予以认可,并在装修明细表上签名
之后,两原告便着手施工,期间被告支付原告15000元
同年8月初装修工程完工
因被告经原告催要未能支付余款5565元,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该款
[分歧]对本案该如何处理,存在二种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间达成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对签约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
因双方对装修的项目及价款均作了明确的约定,故以原、被告间经协商一致的价款作为本案房屋装修造价的依据作出判决,被告应给付原告装修余款5560元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两原告作为工程的承包人,仅为个体包工头,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即承揽建筑工程,故施工合同违反了《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应按过错程度由被告对原告为工程建设投入的劳务及建筑材料等费用折价赔偿
[评析]本案涉及个体包工头与业主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问题
《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应当看到,装饰与装修的内涵及外延均有所不同,而且存在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与家庭居室的装饰装修的区别
从建设工程的类型看,《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均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