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恢复工商登记方式1
常见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国有股国有法人股未经过国有资产评估,即参照同期类似行业、类似交易价格,通过达成《股权转让合同》卖给第三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国有法人股,属于国有资产的范畴,决定了其转让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而未进行资产评估,也未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交易,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
资格受限《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相应的,受让人也不得购买此类股票
若作为公司发起人,其转让股份时公司成立还不足一年,或转让份额已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25%,因而无效
股东会决议未通过《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