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1996 年 11 月 18 日国家计委计价费(1996)2654 号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价格评估管理,法律规范价格评估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价格评估工作健康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评估及价格评估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是指价格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当事人委托,对商品与服务价格的鉴定、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涉案物品,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理行政、刑事、民事、经济案件涉及的扣押、没收、追缴物品及纠纷财物等物品的价格评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计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估。 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价格评估规定,严格执业,诚实服务、恪守信用。 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价格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根据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 价格评估机构第五条 从事价格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持有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第六条 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相应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等基本条件。 第七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格实行等级制。根据评估机构的资格条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八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价格评估机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执业资格。 第九条 评估当事人委托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十条 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服务收费应当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第三章 价格评估人员第十一条 价格评估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试,取得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后执业。 第十二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凡取得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才能独立从事价格评估业务。 第十三条 承办估价作业,每个估价项目不得少于两名价格评估人员。对数额较大、情况复杂的估价项目,应当组成三人以上的估价小组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价格评估人员与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