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
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厉害关系得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
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它宝贵财物; 2
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
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
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5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
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
违法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
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第四条 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本公司付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1
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
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实行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实行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七条 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2)核子辐射或污染; (3)贝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八条 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