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合同四篇供暖合同篇1甲方:供暖公司(热力公司供热站等)乙方:(业主、业主委员会等)为规范冬季采暖,维护供需双方的正当需求和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合同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制定并解释,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则,在双方对有关条款的理解和未明确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应当做有利于业主方的解释或优先采取有利于业主方的方案、方法
一、鉴于冬季供暖涉及人的生存权利,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存质量,甲方应当尽心尽力,保证按规定时间温度等本地惯例,向乙方提供热力供应服务,并保证持续的热力供应,不得中断,不得以用户未交、退交供热费用而拖延、中断热力供应
二、供热的质量约定:温度:按有关规定或惯例,供热后室内温度不得低于°C
也就是指:24小时内的任何时点,在住户的每一个安装有暖气片、热风口等供热设备的房间的任何一个位置测量,温度均不得低于C
温度的测量:用户在关闭窗户1小时后,使用合格的温度计测量并记录的温度,即为向甲方交涉、诉讼、索赔追究违约责任的依据
如甲方对用户的测量有异议,可以要求用户提出测量时三个证人(包括邻居),证明测量符合上述第一项且测量结果准确的依据
若直接使用同一供热设备端口的三个(含三个)以上的用户共同提出达不到°C的测量记录时,甲方不得再要求提供证人证明
用户提出三个证人证明温度达不到C和测量结果准确后,或三个以上用户共同提出温度达不到的记录时,甲方还持有异议,可以请求律师、公证机关作出现场测量公证、见证
公证、见证和有关差旅费用由甲方承担
应在用户测量结果提出后的24小时内作出
在此期间,甲方不得对用户的供热端设备进行调整、改变
24小时内甲方未作出公证,用户的结果即为最终认可
用户直接聘请公证机构作出的公证测量结果可直接作为向甲方交涉、诉讼、索赔、追究违约责任的依据
如用户在经过上述程序,一段时间内持续(三次(含三次)以上)提出甲方供热室温达不到16C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