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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诉讼法其次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宅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借款合同当事人一般是金融机构与法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确定管辖权时,可以由被告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假如被告住宅地与合同履行地全都,那么问题很简单解决,假如消失二者不全都时,应如何确定呢首先,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履行地,双方争议应由履行地法院管辖;假如借款合同中未明确商定履行地,那么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即除当事人另有商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可见合同履行地是在出借方,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二条规定是全都的,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商第2页共5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指依照合同的商定享有接受货币的债权的合同当事人的住宅地)[1]一方所在地履行
起诉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出借人履行了义务后,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负有给付货币的义务,此时,接收货币在出借方即贷款方所在地,依照上面陈述的法律规定,由出借方(贷款方)即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应履行义务的是出借人(即贷款人)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10号批复规定,由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时应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贷款人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