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定 义『保险人』:指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停车场的所有者、经营者及管理者,可作为投保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停车场的所有者、经营者或管理者。『被保险停车场』: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详细地址的停车场。『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突发性的、非被保险人本意并无法控制的事件。『第三者』:指保险人及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在本保险单中指在被保险停车场停放车辆的顾客或访客,但不包括停车场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及前述任何一方的雇员。『保险事故』:指本保险单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每次事故/每次保险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不论是涉及一人或多人)。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险期限内,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停车场内,第三者所拥有或使用的车辆在停放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保险单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不超过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第二条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与第三者或有关责任方之间产生纠纷,所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统称“法律费用”),但前提是该费用的支出事先经得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对前述法律费用的承担额度以责任限额的 20%为限。责任免除第三条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雇员、第三者本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二) 提供代客停车、车辆清洗、维修保养、改装或美容等服务;(三) 车辆本身故障、自燃、自然磨损、污浊、锈蚀、受本车货物撞击、轮胎自身爆裂;(四) 地震、火山爆发、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而引起的火灾、爆炸;(五)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他人恶意破坏;(六) 大气、土地、水污染或其他污染、核辐射、核爆炸;第四条对于下列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停车场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及前述任何一方的雇员的自身损失;(二) 车辆配件、车内物品及车载物品、摩托车或非机动车辆因盗窃或抢劫而导致的损失;(三) 任何人无有效驾驶证或酒后开车导致自身车辆的损失;(四) 对于须凭证出入的停车场,未向离场车辆回收或查验其停车证致使车辆被盗抢而导致的损失;(五) 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若有关合同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