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实施办法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实施办法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工作,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 例》(以下简称《条 例》)及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根据本人意愿或者组织要求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市、县(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的领导成员;乡镇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因公辞职 第五条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辞去领导职务:1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的; 2
担任政协常委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不担任在政协中的职务的; 3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的; 4
任期未满达到退休年龄的; 5
压滤机滤布厂家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