炉渣采购合同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炉渣采购一事,经友好协商、认真研究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炉渣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甲方)应提供以下材料:第二条:炉渣采购数量(大写数字)为吨或公斤,合同单价为元/公斤
第三条:炉渣供应商提供产品的数量、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无质量异议
第四条:供货期限以炉渣到货日期为准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
第六条: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将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第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项目的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一、甲方按照丙方提供的炉渣数量进行采购,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将炉渣送到丙方指定位置,不得随意更改
若乙方未按时送到指定位置,则丙方有权停止提供炉渣,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时所提供的炉渣数量为理论数量,实际数量以现场实际堆放为准,丙方与甲方对实际存放量有异议时,由丙方提出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为了确保炉渣能够及时、安全的到达甲方指定地点,乙方应在炉渣到达前将其装车运走
如遇节假日、雨季等恶劣天气,应在甲方允许的情况下,由乙方派人在现场进行监督或协助甲方处理
若乙方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乙方的炉渣无法及时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甲方有权要求其进行二次卸货至约定地点
2、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及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超载、超长
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所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三、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条款时,应立即向对方说明并取得书面通知,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对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尽快履行合同
第九条: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地仲裁
第十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