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差旅费招待费管理制度公司差旅费 招待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公司员工出差做到有章可循,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出差管理 第二条 因公出差须事先填报《出差申请书》,由部门经理审批后方可出差
因工作需要临时出差未及时补办手续的,因先电话通知部门经理,事后第三条补办手续
第四条 出差如需借款,需填写《借款申请单》,附《出差申请书》向财务部门预支差旅费 第五条 因急病或不可抗力无法在预期返回的,应电话通知部门经理说明原因,确属事实的给予报销差旅费
第六条 差旅费系指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受本部门或总经理指派到本公司所在地以外城市或地区办理公司业务以及学习,参观,考察,开会等所发生的食宿,交通,交际等费用
所有费用的报销均需出具相关报销凭证
第七条 住宿费用标准 一线城市:住宿费每人每日 300 元
三线城市:住宿费每人每日 180 元
二线城市:住宿费每人每日 260 元
城镇:住宿费每人每日 130 元
以上均凭发票报销,超过标准部分自负,低于标准实报实销
如实际不需要住宿的和没有住宿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八条 用餐费标准 1 一线城市:用餐费每人每日 80 元
三线城市:用餐费每人每日 50 元
二线城市:用餐费每人每日 60 元
小城市:用餐费每人每日 40 元
按实际出差的天数予以补贴(实际天数计算:早上 2 点以后 12 点前返回算半天,超过 12 点的算一天,12 点后出差算半天)
第九条 费用借支标准 部门经理借支不得超过 10000 元(含);主管级出差借支不得超过 5000元(含);以下级别员工不得超过 2000 元(含); 第十条 出差人员在出差目的地城市外出办事以乘当地公交车为准凭票报销,如遇特别情况需坐出租车外出办事的,在报销差旅费应说明原因,方可凭票报销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外出乘坐交通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