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各县(市)农业项目建设单位要贯彻落实《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不能挤占、挪用、套用项目资金
法律规范财务核算管理,项目资金要实行专帐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条 各县(市)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法律规范》等规定,设置独立的基建财务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工作,法律规范会计行为,严禁白条入账,严禁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项目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停止拨付工程款,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的,撤销该项目,追回全部中央投资,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于项目单位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反映的,要追究有关财会人员的责任
情节严重的,建议当地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证
第三条 不得擅自改变批复的投资规模和资金使用结构,财务管理不法律规范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和法律规范; 第四条 仔细落实配套资金
各地承诺的配套资金要明确,当年县(市)配套、自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下年不得申报同类项目
农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项目监管工作力度,地区农业局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地区农业局将把项目督查作为一项常常性的工作来抓,把在建项目执行情况做为项目推举申报的重要依据
第一条 项目县市应成立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并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同时由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组织牵头,局相关业务科(室)、局属单位参加组成督查组进行重点督查,最后形成总体督查情况总结,并向局务会议汇报通过后,及时上报农业厅项目监管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以书面形式进行情况通报; 第二条 各相关业务科(室)、业务(中心)站要结合业务工作、调研任务对本行业项目进行仔细检查,完成项目建设阶段性或专项总结上报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 第三条 局项目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