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办公室、卫生厅局: 为法律规范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掌握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状况及变化趋势,建立常规监测制度,根据卫生部、进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25〕3 号),我们组织制定了《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卫生部办公厅二○○九年五月四日 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法律规范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掌握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状况及变化趋势,建立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常规监测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是国家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的组成部分,是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的重要措施
在全国范围内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常常性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国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省级爱卫会办公室和地市级、县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第四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实施全国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第五条监测工作管理部门主要任务包括协调有关单位,落实监测经费,制定监测方案、进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完成监测报告
第六条监测工作具体实施部门主要任务包括开展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质量控制和人员培训,水样采集、实验室分析和现场调查,资料收集、数据审核、数据处理和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编制监测技术报告
第七条具体实施监测工作的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