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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产与赡养老人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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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产与赡养老人的协议书分家产与赡养老人的协议书..篇五:分家产与赡养老人的协议书人民网北京 9 月 1 日电(记者 李婧)家住北京市通州区的老杨夫妇在某村共有三处院落,201X 年,老杨夫妇与三名子女订立分家协议,约定每名子女分别所有一套院落,同时根据约定履行对老杨夫妇的赡养义务。因与其中一名子女产生纠纷,老杨一气之下诉至法院,称与三名子女分割的房屋涉及案外人财产份额,要求确认分家协议无效。近日,北京市通州法院审结此案,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家住通州区某村的老杨夫妇于 1963 年结婚,婚后生有二子一女,即长子杨生(化名)、次子杨东(化名)、女儿杨玲(化名)。老杨的父母生前在该村有两处院落,其父亲于 1994 年去世,母亲于 1990 年去世。老杨还有一个姐姐杨春(化名),但是在上世纪 60 年代出嫁后就再没有回村居住过。老杨结婚后,又在该村申请了院落一处,同时还将父母的两处院落进行了翻建,三处院落里每处均有正房四间。201X 年,老杨的长子杨生去世。201X 年,老杨夫妇与杨东、杨玲以及杨生的妻子薛梅(化名)在本村村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签订了《分家协议书》,约定老杨夫妇将位于该村的三处院落分别归两名子女及儿媳所有;协议同时还约定了两名子女及儿媳对老杨夫妇的赡养义务。该协议有老杨夫妇及杨东、杨玲、薛梅签字,村民调解委员会亦在协议上加盖了公章。协议签订后,老杨因与儿子杨东多次发生争吵,遂对自己订立分家协议的行为有些反悔,今年年初,老杨将儿子、女儿和儿媳一并诉至法院,以分家协议涉及处分案外人即老杨的姐姐杨春的份额,而且老杨签协议是受杨东胁迫为由,要求确认分家协议无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原告老杨以其签订分家协议书时受到胁迫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但其并未提供受胁迫的证据,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即使老杨所述属实,亦属于可撤销、可变更之情形,而非合同无效,所以老杨的该项主张不成立。对于老杨关于分家协议涉及案外人财产份额的主张,首先,因分家协议涉及到物权处分,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老杨夫妇的处分行为需要经权利人追认才能有效。但从另一个角度讲,本案的两处院落虽然涉及到老杨父母的遗产份额,老杨的姐姐杨春也有权继承,但老杨的父母已分别于 1990 年、1994 年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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