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3010-2025 加油站作业安全法律规范 前 言 为法律规范加油站作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行业技术标准、法律规范、规定,制定本规程。本规程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本规程起草单位 江苏省安全生产讨论院。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运输工具加油站营运作业安全的基本要求。本规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运输工具加油站。 2 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讨论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J16-1987(2001 版) 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GB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法律规范GB50156-2025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法律规范GB15599-1995 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法律规范GB13348-1992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3 术语和定义GB50156-2025 中规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基本要求加油站应按 GB50156-2025《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法律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建成后经验收合格,并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方可投入经营。 5 卸油作业5.1 基本要求5.1.1 应具备密闭卸油的条件。5.1.2 防静电接地设施完好。5.1.3 油罐车车辆正常,防火防静电设施完备。5.1.4 卸油作业所需消防器材配备齐全。5.1.5 雷雨期间不得进行卸油作业。5.2 卸油5.2.1 油罐车进、出加油站或倒车时,应由加油站人员引导、指挥。5.2.2 油罐车应停放于卸油专用区,熄火并拉上手剎车、于车轮处放置轮挡;并使车头向外,以利紧急事故发生时,可迅速驶离。5.2.3 卸油过程中,卸油人员和油罐车驾驶员不应离开作业现场,打雷时应停止卸油作业。5.2.4 向地下罐注油时,与该罐连接的给油设备应停止使用。卸油前应检查油罐的存油量,以防灌油时溢油。卸油作业中,严禁用量油尺计量油罐。5.2.5 卸油作业中,必须有专人在现场监视,并禁止车辆及非工作人员进入卸油区。5.2.6 检查确认油罐计量孔密闭良好。5.2.7 油罐车进站后,卸油人员应立即检查油罐车的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油罐车的排气管应安装防火罩。检查合格后,引导油罐车进入卸油现场,应先接妥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