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社会捐赠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舞社会捐赠资助我院医疗卫生事业进展,提倡公开公平、透明法律规范的社会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助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我院提供资金、物资或服务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的行为。 第三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开透明、法律规范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二章 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 第四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由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捐赠资产管理委员会对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方案按规定予以审核,提出是否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意见报单位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五条 医院应当以单位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特别情况下,捐赠资助人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核程序,并予以公示。 第六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或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七条 医院不得接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捐赠资助: (一)损害国家或其他公共利益; (二)附有影响公平竞争的条件; (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卫生等标准或要求; (四)未按相关规定获得批准或许可的设备、器械或药品; (五)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 第七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与捐赠资助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审核程序或者不签订捐赠资助书面协议: (一)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特别任务期间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 (二)属于非实物性服务的社会捐赠资助; (三)匿名捐赠资助的; 第九条 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药品及医疗器械应当符合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规定,且应当距失效日期 6 个月以上。 第十条 医院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要求;实行许可管理的物品,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申领手续。 第十一条 医院接受无形资产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