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使用管理规定附件: 吉林省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 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等四部局《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25?80 号)、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4-2025),充分运用现代手段管理运输生产经营活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生产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班车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应根据国家要求建立卫星定位监控系统。 第三条 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坚持“政府引导、公开竞争、企业选择、联网联控”的原则进行建设和运营。 第四条 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企业、提供服务平台和车载终端的运营商,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系统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由政府监管平台、企业监控平 台、车载终端设备及监控管理软件等组成。政府监管平台和企业监控平台应实现联网联控。 第六条 政府监管平台由吉林省运输管理局负责组织建设。企业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设备由道路运输企业择优选择服务商。 第七条 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车载终端运营服务商应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化符合性审查。道路运输企业不准选择未通过审查的运营服务商提供服务。 第八条 新增和更新的班车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危险品运输车辆应安装符合规定的车载终端设备,并实现联网联控,达不到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 对于已经取得道路运输证但尚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安装卫星定位终端没有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的班车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危险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年度审验时应暂停车辆经营资格审验。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标准 第九条 吉林省运输管理局 (一)组织全省卫星定位系统联网联控工作,指导监督下级监管平台、企业监控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科技信息处负责) (二)制定政府监管、企业监控平台考核管理办法,并做好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定期上报交通运输部。(科技信息处负责) (三)对卫星定位服务运营商进行监督、考核、评价活动,法律规范运营商行为。对无法满足要求的运营商,取消其服务资格。(科技信息处负责) (四)组织班车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危险品运输车辆车载终端 安装;提出监控软件需求,制定应用管理要求。(城乡客运管理处、货运物流管理处负责)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