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发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员工专项技能培训管理规定经讨论,对员工“专项技能培训”的管理作如下规定:1、具有一定操作技能、拟安排于某一技术工种岗位、尚需对其进行专项技能培训方可适应岗位工作的员工(以下称“待培员工”,含招聘录用的新员工),适用本规定。2、管理部会同使用部门负责人对“待培员工”进行岗位工作能力考核和评价,确定培训项目。3、管理部与待培员工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服务期不少于两年。新员工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增加与“专项技能培训”有关的条款。4、“专项技能培训”发生的专项培训费用由管理部会同财务部及相关部门核定。5、服务期内“待培员工”如有违约,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6、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江苏永发医用设备有限公司2025年2月18日《劳动合同法》若干条款摘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根据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酬劳。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酬劳。劳动酬劳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酬劳确定。 学会低调,取舍间必有得失,不用太计较。学着踏实而务实,越努力越幸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