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案例分析一、操作风险的基本内容 1998 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名为《操作风险管理》的咨询文件,之后操作风险作为一个单独的风险范畴引起人们的重视。2025 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将操作风险纳入风险监管范围,为其设定最低资本要求。操作风险已成为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并列的银行业三大风险。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系统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2025 年 6 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确定了操作风险的定义。 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国际案例案例一:巴林银行。1995 年 2 月英国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宣布了一条消息:巴林银行不得继续从事交易活动并将申请资产清理。10 天后,以1 英镑的象征性价格被荷兰国际集团收购。巴林银行总损失为 13 亿美元;资本损失 100%从违规到灾难发生的时间为三年;违规内容是未经授权及隐匿的期权和期货交易、隐匿亏损;违规者为新加坡附属机构交易员;操作风险发生的原因在组织因素上,治理、理、文化多元、沟通失败;在政策因素上,违反政策、不合规、职责不清;在人员因素上,雇员不当、雇主推断失误。 具体分析巴林银行倒闭的原因,首先,巴林银行没有将交易与清算业务分开,允许里森既作为首席交易员,又负责其交易的清算工作。 在大多数银行,这两项业务是分立的。因为让一个交易员清算自己的交易会使其很容易隐瞒交易风险或亏掉的金钱。这是一种制度上的缺陷。其次,巴林银行的内部审计极其松散,在损失达到 5,000 万英镑时,巴林银行总部曾派人调查里森的账目,资产负债表也明显记录了这些亏损,但巴林银行高层对资产负债表反映出的问题视而不见,轻信了里森的谎言。里森假造花旗银行有5,000 万英镑存款,也没有人去核实一下花旗银行的账目。监管不力不仅导致了巴林银行的倒闭,也使其 3 名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法律惩处。案例二:日本大和银行。1995 年总部设在大阪的日本大和银行行长藤田彬宣布,由于驻纽约分行雇员井口俊英从 1984 年开始在账外买卖美国债券,使该行蒙受了 1,100 亿日元(约合 11 亿美元)的巨额损失。二战结束时,日本通过了《证券和交易法》,其中 65 条严令禁止日本的银行参加国内证券业,旨在保证存款人利益不受证券市场大幅度波动的影响。然而,日本银行业的利润来源因此大受限制,在与非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