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附件 1: 湖南望城农村合作银行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含项目融资贷款)管理,促进业务健康进展,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 2025 第 2 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25]71 号)、《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湘信联发[2025]64 号)等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为满足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基于新建、扩建、开发、购买、技术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和更新项目等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而产生的资金需求,以其未来综合效益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办理固定资产贷款应择优选择借款人和项目,审慎评价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
第二章 办理条件 第四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在贷款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信用等级在 A 级(含)以上,在金融部门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重大不良记录
(四)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五)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1 (六)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七)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靠的抵押和担保
(八)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九)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行信贷政策
(二)涉及国家产业、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的,符合其要求
(三)需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完成相关手续
(四)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有资本金比例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贷款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