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川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社会事业进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延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财产
包括由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根据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健全规章制度,法律规范资产使用行为; 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 监督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 县财政局是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