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搅拌车运输合同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宁波市杭州湾混凝土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胡建圆地址:慈溪市横河镇彭桥长埭村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宁慈汽车运输队法人代表:陈利华地址慈溪市横河镇东上河村本着公正,公平,互惠互利的基本原则,结合当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双方就若干事项达成共识,特拟定此合同,以确保双方的利益
一,承包方式1
甲方同意将公司以后所有的混凝土的运输业务承包给乙方进行运输,所有搅拌运输设备全部由乙方负责组织安排;由于没有设定保底方量,考虑到既要保证甲方的生产又要保证乙方的利益,双方就方量与车辆数量配备标准达成共识如下:搅拌车配置总数不得少于12台(12方车),为了确保双方的利益情况以双方协商为主,保证一年的运输方量为12万方
乙方设备按照”以方计价,以量计费”的原则计算运费,设备运营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燃油,轮胎,工资,修理,事故,违章等)
3租期暂定为:3年,自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
合同到期甲方如果继续使用或停用须在30日之前向乙方提出协商,方便乙方设备生产安排,如继续续约,则重新拟定新的租赁合同
二,设备的所有权乙方自有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在合同期内采取任何侵犯乙方设备所有权的举动
三,单价及付款1
根据甲方实际生产情况,结合目前市场行情,经双方协商价格如下
搅拌车:甲乙双方协议暂行统一运输单价为25元/立方
(运输距离(10KM以内(含),运输单价为21元/立方;11KM以上20KM以内(含),运输单价为23元/立方,20KM-25KM以上运输单价为25元/立方,大于25KM以上每公里加1元/立方)
以上单价不含税票,甲方如果需要税票,则再支付3%的费用
付款:乙方设备以每月供货小票为统计标准,每月月底关账,然后乙方以设备出租确认表向甲方对账确认为主要结算依据;付款方式为甲方在第四个月底日前支付乙方第一个月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