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外包工程及外用工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公司各部门、班、站、所:为法律规范公司对外发包工程及使用外来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在对外发包工程及使用外来工、临时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防止“以包代管”,避开用工中的不法律规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晋能监管安全[2025]1 号文《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力企业生产项目外包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附件:外包工程及外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二 O 一四年十二月三日外包工程及外用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 1 条 为法律规范公司对外发包工程及使用外来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在对外发包工程及使用外来工、临时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防止“以包代管”,避开用工中的不法律规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 2 条 本规定外包项目是指电力市场的运行、维护、检修、试验、改造、基建等外包工作。第 3 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对外发包工程和各部门需要使用外来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第二章 外包工程发包的安全管理第 4 条 外包工程必须遵守公司有关工程发包的管理规定,严格履行合同手续。 第 5 条 应选择具备足够施工能力且资信良好的企业作为外包工程承包单位。发包部门或单位(以下统称发包单位)应对工程承包单位进行法定经营资格和工程施工资质的审查。 第 6 条 外包工程发包前,应由公司安全监察部对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查。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单位发包工程。 对于常常合作的承包单位,其安全资质审查结果在一年时间内有效。一年后若需继续向其发包工程,应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进行安全资质复审。 第 7 条 外包工程应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均应签订安全协议,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其中,公司管理的外包工程,安全协议应由安全监察部审核后,合同方可签订。 第 8 条 外包工程实行安全施工保证金办法,并列入工程承包合同条款。外包工程 5—10%的工程款留作安全施工保证金。承包单位在施工中如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扣除全部保证金;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除50%保证金;发生其它事故或发现严重违章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