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建设拆迁安置合肥市大建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认定程序实施意见 【字体:大中小】【2025-6-12】【作者/来源轶名】【阅读: 653 次】【关闭】 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大进展、大建设、大环境”的总体部署,依据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和“先拆违后拆迁”、“拆违拆迁相结合”、“违法建设零补偿”原则,并结合实际,对我市“大建设”房屋拆迁认定程序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第二条合肥市“大建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根据《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查处违法建设(第一阶段)有关问题的几点解释》(合政[2025]57号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合肥市“大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必须实行三榜公示,区级审核、市级复核确认制度
第四条“大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和安置补偿工作由辖区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职责为:对被列入改造项目范围内的人口、土地、房屋等状况进行调查登记;对被拆迁人进行动员拆迁、补偿安置;对安置补偿面积和安置人口进行补审认定,负责做好拆迁安置的信访接待处理及稳定工作
第五条“三榜公示”程序 一、社居委(村)负责对管辖区内被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摸底数据、人口数量、土地性质、设施设备、登记验收状况、相关证照收集等情况补审后,在辖区内进行第一榜公示
二、街道(乡、镇)对第一榜公示情况组织审核后,在辖区内进行第二榜公 示
三、辖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参照房屋拆迁证照确认小组组成成员模式)对第一第二榜公示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在《合肥晚报》进行第三榜公示
四、三榜公示时间均不少于 5 日,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五、各辖区在三榜公示后,根据市证照确认小组要求将被拆迁的分户资料和汇总资料报市证照确认小组进行复核确认,带确认后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第六条市房屋证照复核确认程序 一、由市建委、规划、国土、房产、财政、公安、监察、审计、建设(集团)等部门成立“合肥市房屋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