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常见的四大理解误区在这个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等新兴事物也慢慢的被人们所接受和倡导
电子合同作为互联网时代的新兴标志,也受到各大互联网企业及电子商务平台的追捧
然而对于电子合同的认识,人们依然停留在很初级的阶段,今天我们来说说电子合同常见的四大理解误区
事实上,现如今,在第三方电子签名市场,电子合同应用良莠不齐,真伪难辨
而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依然是人们关注的热点,电子合同作为一个新名词常见的误区,我们来一说破
误区之—:电子合同效力很多人最关心这个问题,但这其实是伪命题
从法律角度,只要存在要约和承诺要素即可为合同,甚至包括口头合同
同理也可以延伸到诸如网上聊天记录也可形成电子合同,因此这些合同都是“有效的”
但是有效的重要前提,是电子合同可被证明
正如我们现实生活中很少订立口头合同一样,一般电子数据形成的电子合同容易被篡改、被否认,最终往往判定无效,市场接受程度不高
因此从相关法律角度出发,制定规范的电子合同订立流程并采用必要的技术手段,从而可以在事后反映出电子合同订立时的真实意愿和不可篡改两大关键特性,电子合同才能真正有效
这也是制定电子合同国标的意义所在
选择一家电子合同服务商时,一定要注意甄别其采用的技术手段和订立流程,不能被表象所迷惑
误区之二:采用保全公证电子合同数据的保全公证,即一方将双方的电子合同数据交由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保存
这听起来好像不错,可是恰恰忘记了最重要一点:利益攸关的提交一方可能悄悄修改了数据之后再提交保全
这就形成尴尬局面:规范订立的电子合同不可能被篡改,无需保全公证也可获得法律效力;而不规范的电子合同数据,即使提交保全公证也无法自证清白
由此可见,保全公证只能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无法雪中送炭
误区之三:采用时间戳时间戳在单方面应用如在线知识产权申请等领域较为成熟,造成市场误以为电子合同使用了时间戳就可获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