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质量不合格拒不整改_、工程质量有异议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2、《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87条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如发生质量争议的,律师应提醒施工单位尽快要求或协助委托鉴定,并告知如鉴定不合格,则鉴定期限一般不能作为顺延工期期间
二、工程质量不合格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87条: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进行返工、返修至合格标准
如质量不合格是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修复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修复并经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主张工程结算价款
2、《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施LLLL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第1页共4页(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