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风险分散模式的国际比较巨灾风险分散模式的国际比较 摘 要:长期以来,我国主要以国家财政为主体、社会救济为辅助,保险为补充的单一巨灾风险分散模式的灾后救灾体制,保障不充分的同时也给国家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本文通过对欧盟、日本、美国、新西兰和土耳其等国家巨灾风险的分散模式进行国际比较,试图为我国建立完善的巨灾风险分散模式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巨灾风险;风险分散;保险;国际比较 基金项目:本文是广西教育厅科研项目《广西洪水保险的讨论》的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号 202506LX47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跨世纪减灾规划》提供的数据,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继日本、美国后居于第三位
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往往非常巨大
长期以来,我国主要以国家财政为主体、社会救济为辅助,保险为补充的单一模式的灾后救灾体制,巨灾风险成本由国家财政或者受灾户来承担
在保险方面,我国的巨灾风险暴露造成的损失得到的保险赔付仅为损失的2-3%,这与发达国家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中大约 30% ~40% 由保险赔偿形成鲜亮对比
本文比较分析欧盟、日本、美国、新西兰和土耳其等国家巨灾风险的分散模式,为我国的巨灾制度的建立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欧盟巨灾风险的主要分散模式 欧盟各主要成员国的保险政策不尽相同,面对巨灾风险主要建立了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种巨灾保险体系
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 欧盟现有的 27 个成员国中, 法国、挪威、西班牙、瑞典和土耳其五国建立了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 通过立法手段要求符合某类条件的投保人必须购买
实行强制性巨灾保险的国家具有共同的一些特点: (1) 都是以法律的形式来明确巨灾保险的强制性; (2) 对巨灾保险责任进行严格界定; (3) 通过扩展基本险保险责任的方式销售;(4) 通过建立巨灾保险基金进行多渠道风险分散
以法国为例,法国在 1982 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