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风险分散模式的国际比较巨灾风险分散模式的国际比较 摘 要:长期以来,我国主要以国家财政为主体、社会救济为辅助,保险为补充的单一巨灾风险分散模式的灾后救灾体制,保障不充分的同时也给国家带来了沉重的负担。本文通过对欧盟、日本、美国、新西兰和土耳其等国家巨灾风险的分散模式进行国际比较,试图为我国建立完善的巨灾风险分散模式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巨灾风险;风险分散;保险;国际比较 基金项目:本文是广西教育厅科研项目《广西洪水保险的讨论》的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号 202506LX47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跨世纪减灾规划》提供的数据,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继日本、美国后居于第三位。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往往非常巨大。长期以来,我国主要以国家财政为主体、社会救济为辅助,保险为补充的单一模式的灾后救灾体制,巨灾风险成本由国家财政或者受灾户来承担。在保险方面,我国的巨灾风险暴露造成的损失得到的保险赔付仅为损失的2-3%,这与发达国家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中大约 30% ~40% 由保险赔偿形成鲜亮对比。本文比较分析欧盟、日本、美国、新西兰和土耳其等国家巨灾风险的分散模式,为我国的巨灾制度的建立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欧盟巨灾风险的主要分散模式 欧盟各主要成员国的保险政策不尽相同,面对巨灾风险主要建立了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种巨灾保险体系。 1. 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 欧盟现有的 27 个成员国中, 法国、挪威、西班牙、瑞典和土耳其五国建立了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 通过立法手段要求符合某类条件的投保人必须购买。实行强制性巨灾保险的国家具有共同的一些特点: (1) 都是以法律的形式来明确巨灾保险的强制性; (2) 对巨灾保险责任进行严格界定; (3) 通过扩展基本险保险责任的方式销售;(4) 通过建立巨灾保险基金进行多渠道风险分散。 以法国为例,法国在 1982 年通过 “自然灾害保险补偿制度”,保险标的非常广泛,涉及到生活方方面面,如家庭财产、建筑物及设备、农作物、车辆等等。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巨灾保险后与法国中央再保险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通过再保险合同转移和分散巨灾风险责任。巨灾再保险合同由政府提供担保,所以在法国巨灾保险制度中,中央再保险公司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 非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 以英国为代表的其他欧盟国家大都实行非强制性巨灾保险,英国巨灾保险都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政府不参加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