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合同条件本项目一期土建总承包工程供应合同条件本项目一期指定供货第1条定义在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及词汇,除非上文下另有所指,否则应具有本条所指定的含义:a)“发展商”指本市投资控股b)“供货商/供货商”指其投标已被发展商接受的为本工程供货的单位或厂商;c)“发展商代表/建筑师”指代表发展商负责工程管理的人员;d)“工料测量师/估算师”指全资单位;e)“总承包商”指于本项目一期工地执行及完成总承包工程的单位;f)“政府”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包括地方当局;g)“有关部门”指对工程具有管辖权或其系统与工程连接(或即将连接)的任何政府部门、当地有关部门和/或市政套配法定企业;h)“法律或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所颁布的法律或法规;i)“合同总价”指在中标通知书上注明的总供货金额,并可按合同条件的规定予以增加或减少;“规范”指在发出的合同文件及补充文件中引用的对于材料规格及工艺等要求的最新标准,以及由发展商或建筑师书面提供或批准的任何修改或增删。j)k)“指定分包商”指负责为本合同供货设备进行安装、交接及验货等工作的,由发展商和总承包商指定的施工单位;l)m)“经批准”指经由发展商和建筑师书面批准的,包括随后对先前口述批准所作的书面确认;“现场”指由发展商提供的即将实施工程的地点及合同中特别指明组成工地部份的任何其它地点;n)“月”一词应作一个日历月解释;o)“日”一词应作一个日历日解释。合同文件所提及的任何期限或工作日,应包括法定假期及恶劣天气的日子。CNC/1本项目一期土建总承包工程供应合同条件第2条合同体系本合同为指定供货合同,发展商、总承包商、指定分包商及供货商共同签署四方合同。发展商于本合同内的责任仅限于直接付款给供货商,其它所有关于供货、运输、交接、现场协调及施工安装等事宜皆由供货商、指定分包商及总承包商负责。总承包商及指定分包商按各自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对本合同负责,同时对工程的质量、进度负连带责任。第3条工程现场(供货地点)工程现场位于本省本本台区25号地块,占地面积约28万平方米。供货商必须到工程现场视察,以熟悉现场的位置、一般情况、交通情况、存放区、装卸物料的限制等,以及一切可能影响议标的其它情况。发展商、总承包商、指定分包商对供货商视察工程现场的工作,应当给予必要的及时的协助并不得不合理地拒绝。供货商以不清楚施工工程情况而提出的情况而提出的额外索赔或延长竣工期限的要求将不获考虑。第4条供货范围本供货合同为对本项目一期提供,合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的制造、生产、采购、供货、运送、安装指导、技术协助、试运转、配合系统调试、调校、检验、人员技术培训、更换缺陷、测试、保修、验收、维护保养和获取发展商代表/建筑师的书面审批和使用。供货商必须履行义务并担保此等符合供货合同约定的规范要求。供货商还须负责:a)与发展商代表/建筑师、总承包商、指定分包进行所有和交接;的验收、清点b)清走一切包装的木箱、纸和有关杂物;c)提供柴油发电机保修期之设备保修责任,保修期由本项目一期整体竣工日起计共两年。CNC/2本项目一期土建总承包工程供应合同条件第5条合同总价及价格5.1合同总价(1)合同总价为人民币(RMB¥元)。(2)上述货物的数量、单价、规格及型号详见本合同相关的招标图纸、技术规范及供货清单。(3)合同总价包括下列费用:a、合同总价为货物运到现场的交货价,包括设备费(含生产、加工费)、运输费、包装费、装卸费、关税、税费、保险费、现场安装调试指导、二年质保期内的维护保养费等一切按本合同要求需由供货商承担的费用。所有备用品的单价也按上述原则执行。b、供货商须遵守政府的任何法律或法规,承担任何按此等法令、法规需要供货商缴付的税款、费用及收费;同时,供货商应取得在工程现场供货的有关商业登记及审批,并负责支付因此而引起的费用。(4)除根据本合同条件明确规定外,合同总价不得以任何方法调整,亦不会因设备费、材料费、燃料或电力价格、运费、装卸费、储存费、保险费、工资或津贴、汇率波动、进口关税及增值税(如是进口材料)等变动而调整。CNC/3本项目一期土建总承包工程供应合同条件第6条...